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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燕隼)16只获刑10年半,你怎么看?

作者:佚名 2015-12-02 浏览: 3,057 评论:0

摘要: 河南大学生小闫在家门外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来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等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据悉,他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最终,小闫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12月1日《郑州晚报》) 大学生掏鸟...

河南大学生小闫在家门外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来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等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据悉,他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最终,小闫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12月1日《郑州晚报》)

燕隼

大学生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你怎么看?

正方:保护野生动物,应该如此。

周美瑶:保护野生动物本来就是应该的,而且事件中的鸟儿是珍惜物种,如果判刑太轻,容易引起不法分子的不良企图。况且都是大学生了,难道还不懂保护野生动物吗?杀一儆百才能抑制非法贩卖珍惜物种的行为。

吴瑞馨:不要因为是大学生做这种事情就同情他,反之,应该更加批判。12只小鸟竟然值几千元,他作为一个大学生,也应该猜到这不是普通的鸟,但是他还是掏了两次,知法犯法。如今,动物灭绝的步伐在不知不觉中加快,除了自然环境因素,更多的是人为的破坏捕杀。如果法律网开一面减轻刑罚,这不是又给不法分子逃脱法律惩罚的借口了吗?更何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地位上,大学生和盗猎分子是一样的。

翁江林:在以前,抓捕、贩卖野生鸟类的行为在农村很泛滥。但后来公安部门抓得严、罚得重,这种行为才渐渐消失了。小闫既然是大学生,那就应该知抓捕、贩卖野生珍稀鸟类是违法行为。但依旧把燕隼卖了来获取利益。他就应该为他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反方:十年太重,不能轻易断送一个年轻人的前程。

姜文来:保护国家二级动物,大学生肯定懂,如果他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售卖,受刑是应该的,关键是他可能不知道,他也缺乏鉴别二级保护动物的能力。俗话说不知者不为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这么重的刑罚,未免有些太严重了。不应该有如此重的处罚。

西南科大宋潇:掏鸟窝卖鸟是违法的事,法律应该严肃追究,但是判处10年半的有期徒刑未免太重了点,虽然我们不提倡大家知法犯法,但是退一万步讲,如果是因为售卖12只鸟就被判以重刑,这会给这位大学生的家庭造成多大的损失,引起争议的同时还会被打上犯罪分子家属的标签,危害比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得多了。

刘佳敏: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名大学生可能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卖鸟赚千余元,该情节并非特别严重,判处十年,相当于余下青春都葬送在了监狱,现今培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耗费大量物力劳力和财力,实在有些可惜。

赵一苇:行为应当惩戒,但量刑过重。从该大学生第二次企图掏鸟卖钱的行为来看,他很清楚这不是一般的鸟,否则卖不了上千元,有知法犯法的嫌疑。然而,该大学生也有可能的确不知道抓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对一个不知情者判处十年刑罚实在过重,可能会就此断送了该大学生的前途,也对其家庭造成很大打击,由此也易引发负面社会舆论及影响。总之,该大学生捕获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既定事实,也应当对这种行为予以惩戒,但在量刑上应酌情减轻,体现法治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