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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肉可食?不可食?

作者:佚名 2015-03-12 浏览: 2,841 评论:0

摘要: 狗肉可食?不可食?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禁止公民杀狗、食狗。所以食狗肉成为狗肉爱好者的权利,但法律没有禁止的东西,未必符合人类现行文明规范。把狗、猫当做是人类朋友的人们,深恶食狗行为。今夏,广西玉林民间举办“夏至荔枝狗肉节”,一天杀掉上万条狗。事后,江苏沛...

狗肉可食?不可食?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禁止公民杀狗、食狗。所以食狗肉成为狗肉爱好者的权利,但法律没有禁止的东西,未必符合人类现行文明规范。把狗、猫当做是人类朋友的人们,深恶食狗行为。今夏,广西玉林民间举办“夏至荔枝狗肉节”,一天杀掉上万条狗。事后,江苏沛县为支持这个狗肉节,也举办了有一定声势“沛县樊哙狗肉节”,日宰两千多条狗。对此,在一些爱狗人士的心目中,几乎成了“舌尖上的罪过”。引发动物保护主义(爱狗人士)和食狗人士从舌尖口角争论蔓延到道德谴责,直接发展到肢体冲突。狗肉可食和不可食的争论,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双方各执一词,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争论的是狗肉,折射的是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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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狗肉的历史

狗肉,早在西秦时代就已进入中国人的食谱。古时狗肉作为珍贵食材,只有高层贵族阶层才享用得起。《礼记》说:“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狗肉是士以上贵族才有资格享受的美味,当时的“天子”也以狗肉作为庄严的祭品。这从汉字“献”的造字结构足以说明,“犬”字偏旁即表示狗献祭的意思。

到秦汉时期,食狗之风大盛,狗肉从贵族的食谱中扩展至平民的餐桌。汉高祖刘邦的“马仔”樊哙,发迹之前就是江苏沛县市井中的一个“屠夫”,以屠狗为营生。时人食狗亦与羊、豕(猪)同,故哙专屠以卖之。刘邦特别喜爱食樊哙烹制的狗肉,在饮食文化历史上留下一道名菜“沛公狗肉”。据古典记载:汉朝人述“中者屠杀羊、狗,鼓瑟吹笙,贫者鸡豕五芳”。由此说明狗肉的品位要高于鸡肉、猪肉,中产阶层才吃得起狗肉。穷人只能吃鸡肉、猪肉,但在隋唐之后的北宋时代,狗肉开始退出汉族人的主要食单。

在中原家庭的餐桌上,猪肉与羊肉才是最常见的食用肉类。究其原因:一是可供人们食用的肉类已经比较丰富,肉猪、肉羊养殖业得到空前发展,人们一般情况下不再需要将狗当成食用动物。二是佛教与道教的兴起,倡导信徒禁止食用狗肉,道教亦称:“以犬为地厌不食之”,受到宗教思想的影响,人们也自觉不食或少食狗肉。

我国局部地区如江苏沛县食狗风俗有2000年以上历史,肉狗的养殖已作为一种传统的畜牧产业之一。投资小,见效快,效益高。我国肉狗养殖业,早在1956年起始到1990年代呈现产业发展兴旺期,并形成个体、集体一起上的局面,1996年底达到高峰,但到1998年由于千家万户饲养宠物犬的影响和动物保护主义人群的增加,使肉狗养殖业不断下降,特别是北方肉狗价格降到1996年的1/4。到了2009年,狗肉的品种改良,育种和养殖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长江三角洲以北的江苏省连云港沛县,与江苏交界的山东、安徽、河南等地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食狗人士集中地区,近几年狗肉价格又呈上升趋势,成为有发展前途的致富产业。

食用狗肉的四大隐忧

狗肉食用是个人爱好和选择,关键是如何规范肉狗生产经营产业链,严格把好质量安全关,使消费者吃得放心、安全。

但从目前的现状看,狗肉食用安全隐患重重:

其一,从源头上讲大部分地区的标准化、规模化肉狗养殖业占比极少,狗的来源复杂,收集采购渠道混乱,凸显监管缺位,给动物防疫和食用安全带来较大风险。零散的收集、采购主要来自偷盗者不正当捕捉手段:利用毒镖、毒针、毒药致死的狗,病狗、死狗以及未经免疫、防疫措施的流浪狗。病死狗肉,虽经高温烹饪后,杀灭病毒病菌,但私屠滥宰的潜伏狂犬病病毒的病狗血液、皮、毛等未经防疫消毒措施,仍有传染、扩散病源的危险。毒杀狗的含毒肉品流入市场易造成食物中毒案例,屡见媒体报道。

其二,屠宰加工环节没有政府定点屠宰,普遍存在私屠滥宰。流入市场的狗肉100%是未经检验检疫的问题狗肉产品。

其三,法规标准的缺失,仅有2010年农业部发布的《活犬产地检疫规程》导致产地检疫“一犬一证”异变为“一车一证”。没有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和相关的狗肉制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

其四,狗肉食品安全存在监管的盲区。从养殖、屠宰、存储、运输、批发、零售产业链看,由于缺乏完全的法规标准体系,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检查带来诸多困扰,几乎成为监管盲区。

应规范引导安全食用狗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质量逐年提高,膳食结构正在不断发生变化。猪、牛、羊及各类禽肉供给丰富,得到满足之际,开始转向味美肉香、滋补强身、延年益寿的狗肉。狗肉营养丰富,具有安五脏、益气补血、增强人的体魄,可帮助肠道消化,提高抗病能力,促进血液循环,改善性机能,是未来消费趋势的新肉品。笔者从发展畜牧新业态,尊重民情风俗和食品安全角度提出建言。

一、国务院农业、卫生、食药监、商务等部门研究发布国家《畜禽屠宰法》和《畜禽产品检验检疫法》等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屠宰范围和种类,食用肉类品种,生产加工卫生技术条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检验检疫规程等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完善的肉品相关的卫生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为监管执法检查提供法律标准支撑。

二、我国狗肉生产经营消费旺盛,狗肉食用人群聚集地区,依据国家法规标准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政府法令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狗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规定保护军犬、警犬、搜救犬、导盲犬、猎犬等工作犬,不杀宠物犬,只宰供人食用的肉用犬。支持发展肉狗养殖业,规范产业链,在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屠狗车间,规范肉狗定点屠宰,集中检验检疫。合格产品准入市场流通,保障狗肉食品安全,政府应大力倡导有条件食用狗肉,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狗肉产品。

三、明令禁止和打击私自屠宰、贩运、存储、批发销售的黑色产业链。严禁终端市场销售无证狗肉、加强餐饮业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狗肉做食材烹饪各类狗肉菜肴,狗肉违法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加强监管执法检查,依法治理打击偷盗贩卖私屠滥宰的违法行径。动监、公安、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联动执法,对非法捕捉猎杀、毒杀、屠宰、批发、存储、销售一条龙作业偷盗团伙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黑色产业链。

五、发展法制和科普教育活动,增强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启动举报奖励和媒体公示机制。支持市民举报,查实有奖,对违法案例鼓励媒体曝光公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七、“狗肉节”,作为民间习俗,以企业为主体,可以保留举办,但宰杀万条狗的张扬高调,刺激爱狗人士的做法并不妥当,宜低调进行。

八、兼顾食狗和不食狗人群的意愿,可借鉴韩国的做法,将狗肉餐饮业迁移到远离城市的城乡结合部。既满足食狗人群的食狗要求又抚慰爱狗人士不满情绪,促使争论双方达成最大程度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