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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案能否成为动物保护的里程碑?

作者:佚名 2015-12-06 浏览: 2,510 评论:0

摘要: 文/许洁莉 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爆了公众舆论,掏鸟窝被判十年半到底过不过,...

文/许洁莉

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爆了公众舆论,掏鸟窝被判十年半到底过不过,据网络调查,有超过百分之八十的人认为这一惩罚过于严重,不过是掏了几只鸟,不至于判处这么重的罪行。

掏鸟案能否成为动物保护的里程碑?

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这就需要我们来分析一下:首先,这个鸟它不是普通的鸟,而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次,掏鸟窝的这个人他也不仅仅只是掏了鸟窝,而是分两次掏鸟窝后,还把它们养了几天给卖了,还用卖的钱买了一只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二级保护动物隼科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数量是十只。而这两位大学生掏了16只,且有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之嫌,这样判了十年这样你还觉得判的太重了吗?

如今网络上舆论大有一边倒的趋向,究其原因就是,网友认为大学生可能不知道所掏的鸟窝是否为二级保护保护动物,所谓不知者无罪,不必判处这么重的罪行。且不论大学生闫某是否真的不知道它是二级保护动物。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懂法律,就让犯罪的人逃脱制裁;对法律的误解,无知,并不能成为罪犯开脱罪行的理由。而本事件的主人公闫某,捕捉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已然触犯了我国国家的刑法,而且这个16只并不是一个小的数字,根据刑法的规定是属于情节严重要给予判刑的。一句简单的无知又怎可轻易的抹去闫某所犯的罪责。尤其是在打击贩卖濒危动物任然面临严峻挑战的今天,闫某的罪行似乎是更加难以宽恕。

而从另一个方面考虑,也可能是公众不知道这个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亦或者是不知道伤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会受到怎样严厉的惩罚。这种无知在公众的脑海里发酵滋长,从而形成了现在所看到的局面,舆论一边倒的倒向了大学生闫某。试想一下,在事件发生之初我们就普及一下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及法规中对其相应的处罚规定,现在的局面会不会好很多?这种无知,让本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却受到了众多公众的支持与理解,不免有点可悲。

所以,就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这一说法而言,就有混淆视听之嫌。普通鸟窝和濒危动物的鸟窝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闫某掏的不是鸟窝,而是熊猫窝想来舆论的倒向又是另一回事了。然这一事件的舆论一边倒现象,也反映出当前我国国民保护濒危动物的意识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国家仍然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半这一事件,应当依法严肃处理,这也许将成为重要的保护动物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