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谢伯让的脑科学世界 原文:要保护我们的小孩,就开放吃人肉吧? 昨天朱家安在鸣人堂提出一个论证,主张「要保护我们的毛小孩,就开放吃狗肉吧!」 我对这个主张不尽认同。 朱家安基本上认为,如果我们认同动保团体所主张的「尊重生命是普世价值」诉求,那麽我们就应...
文/谢伯让的脑科学世界 原文:要保护我们的小孩,就开放吃人肉吧?
昨天朱家安在鸣人堂提出一个论证,主张「要保护我们的毛小孩,就开放吃狗肉吧!」
我对这个主张不尽认同。
朱家安基本上认为,如果我们认同动保团体所主张的「尊重生命是普世价值」诉求,那麽我们就应该让狗猫和牛鸡猪羊有同样的法律地位。这样的结果,自然会让狗肉猫肉到处都可买到,猎杀猫狗的情况就会消失。
朱家安这个说法的主要瑕疵,在于没有把「尊重生命是普世价值」的原则完全展开。朱家安的想法应该是:既然是尊重生命,那狗猫牛鸡猪羊都是生命,所以要一起尊重牠们、让牠们也有同样的法律地位。这个想法看似合理,但是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此原则没有被完全推展到极致。
如果我们把「尊重(动物)生命是普世价值」的原则完全延伸开来,我们应该要主张:既然是尊重生命,那人和狗猫牛鸡猪羊都是生命,所以我们应该让人和狗猫牛鸡猪羊都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如果这麽主张,就会产生两种可能的结果。
第一种结果,所有动物都获得与人相同的特殊法律地位,一律不得宰杀。
第二种结果,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消失,变成与其他所有动物一样可被宰来吃。
看到这边,很多原本觉得朱家安论证没有谬误、但是却又吞不下其推论结果的人,大概可以找到一个出路了:你可以接受上述第一种结果,让所有动物都获得与人一样不得被宰杀的特殊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朱家安的「合法宰杀贩卖猫狗肉来防止私下猎杀猫狗」结果,只是没有完全推论开来的其中一个结果(只是上述第二种结果的一个弱化版本),如果完全推论开之后,其实你还有第一种结果可以选择。
替猫狗解套的方式?
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地方是:如果你原本是对著朱家安论证结果拍手叫好的人,那你可能得想一想,你吞不吞得下朱家安论证结果的强化版(上述第二种结果)。(如果把上述第二种结果以类似朱家安论证中的语言重述,那就是「透过合法宰杀贩卖小孩肉来防止私下猎食小孩(的人魔行为)」。)
如果吞的下,那很好,你是一个思想原则十分融贯的人。
不过我相信有不少人无法接受「透过合法宰杀贩卖小孩肉来防止私下猎食小孩」,但却可以接受朱家安的「合法宰杀贩卖猫狗肉来防止私下猎食猫狗」说法。若真如此,那我们就要问一问,你的理由究竟为何?
大部份的人可能会说,这是因为人类有别于动物,所以应该享有特殊的人权与法律地位。朱家安的文章中虽没有明讲,但可以看得出他似乎也主张人应该拥有最高的道德地位,而其他动物则拥有较低的道德地位。
不过,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人类和其他动物其实相去无几。如果仔细分析背后的真正原因,我们就会发现人类之所以享有特殊的人权与法律地位,很有可能是因为在群择的压力下,我们已经演化出一种对同伴(其他人类)的「非理性偏爱」[1] 、或者说是一种「团体感」[2] 。而我们赋予人类人权与特殊法律地位,只不过是我们在试著「合理化」心中的这种非理性情感而已[3] 。
但若真是如此,那我们大可大方宣称我们对猫狗也有类似的「非理性偏爱」,并且可以进一步去合理化、法制化这种「非理性偏爱」,让猫狗也享有较高的道德地位。如此一来,猫狗就可以像人类一样享有不同于牛鸡猪羊的法律地位;如此一来,猫狗就可以轻易解套,不用依照朱家安的推论结果被合法宰杀贩卖。
但是话说回来,如果你真的同意这是一种「非理性的偏爱」,那我们还应该把它合理化、法制化吗?如果不应该,那是不是也要把对我们同类(人类)的「非理性偏爱」一併抹去?如果真的抹去了这种「非理性偏爱」,而你又认同「尊重(动物)生命是普世价值」,那我们就又回到上述可供选择的两种结果。
你,会选择哪一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