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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修订 吃野生动物或将犯法犯罪

作者:佚名 2016-01-03 浏览: 2,668 评论:0

摘要: “掏鸟案”让燕隼进入公众视野,人们开始关注野生猛禽的保护。事实上,不仅是燕隼等猛禽,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严峻。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仍然盛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破坏情况比较严重。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实行2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首次启动全面修...

“掏鸟案”让燕隼进入公众视野,人们开始关注野生猛禽的保护。事实上,不仅是燕隼等猛禽,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严峻。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仍然盛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破坏情况比较严重。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实行2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首次启动全面修订。在2015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是否全面禁食、栖息地保护等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藏羚羊

图为可可西里藏羚羊

焦点1:保护范围,凡野生动物都应该保护?

我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并未将所有野生动物纳入其中,而是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与现行《动物保护法》相比,草案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纳入其中。但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认为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车光铁委员说草案中野生动物的保护并未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相当一部分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每一种动物都有其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即使是普通动物,在动物食物链中也同样处于重要环节,如果保护不到位,同样会危及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甚至对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带来不利影响。”车光铁建议,进一步适当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在对野生动物实行普遍保护的基础上,对珍贵、濒危等重点野生动物,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朱静芝委员也认为草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太窄,没有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草案第一条提到“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这是制定法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该涵盖一切野生动物。

焦点2:“野味“能不能吃,吃野生动物是否该一律定罪?

就地捕捉和吃野味,是中国几千年饮食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2006年开展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有大量的餐厅、副食商场、摊位都有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活动。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种类有53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种。

“没有人吃就没有人卖”,为了堵上某些人吃野生动物的嘴,修订草案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

全国人大代表郑玉歆说关于食用问题尽管草案里明确指出,对违法经营、利用、食用等问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处罚的规定里却没有一条提到对食用有惩罚的。“和毒品一样,毒品为什么特别不好禁,就因为有人有需求。”郑玉歆认为在法律责任上必须表明态度,必须明确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进行惩罚,“即使执行有一定难度,但是也一定要提出。”

全国人大代表李建保认为规定“吃者有罪、用者有罪”很重要。他举例说,青海湖的湟鱼有段时间数量下降得非常厉害,政府采取措施,开始不让捕捞,后来让群众举报,效果很好;再后来,当地又规定谁吃了湟鱼谁就属于违规,大家不敢吃了,对湟鱼的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

焦点3:栖息地,栖息地保护应专章规定?

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特定区域,是野生动物生存、繁衍活动所必需的空间场所。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其种群生存繁衍最基本的要求。
针对现行法律中栖息地保护有关条款过于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和栖息地保护缺乏衔接的现状,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猎捕、利用或者破坏等。

据王庆喜委员介绍,这次修改把栖息地保护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响应各方面强烈呼吁”。但关于栖息地与现有其他保护区域的关系还存在争议。“一定要从野生动物的角度,从老虎、狮子、熊猫等的角度出发考虑让它们有一个栖息地,有一个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尊重自然规律的结果,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

许为钢委员建议,为更好地保护栖息地,对破坏栖息地的行为应该进行处罚,在处罚上要规定明确的数目,比如轻微破坏的罚款1万元~10万元,严重破坏的罚款10万元~100万元,特别严重破坏的罚款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一章里把“栖息地”增加进去,或者专门设一章来保护栖息地。

焦点4:赔偿责任,动物伤人该由国家赔偿?

野生动物一方面需要人类的保护,但有时他们也会因为种种原因伤害人类。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多发。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我国云南省,2010年由于野生动物肇事共发生灾损事件39479件,造成经济损失4651.19万元,共有143人受伤或死亡。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此次草案进一步规定,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或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制度,中央财政予以相应补助,明确了中央政府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是国家的行为,不是一个省的行为。”贺一诚委员说,从资料中可以看出,现国家试点的补偿给有关省只达到补偿经费的42.51%,但不是统一的规范,有的作为困难补偿,有的作为有关保险的补偿。他建议在法律里加大国家的补偿机制责任,国家林业局应该是承担责任的主要部门,应为主要保护地的人民买农作物、牲畜人身保险,年度预算中也应该有这方面的开支。

“在人员伤亡的赔偿方面现状是100%,牲畜方面是20%至80%,农作物是赔偿50%至70%,这是不应该的,保险赔偿,最起码应该达到原价值赔偿,不应该打折。”贺一诚委员建议在草案第39条加大国家的责任,另外,有关的预算要落实到国家范围,“不应由省里和当地政府承担这种责任。”

刘振来委员曾多次到少数民族地区调研,一些地方反映,野生动物伤害群众人身安全、咬死咬伤家禽家畜、踩踏破坏农作物等事件时有发生。

“群众意见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政府给予的补偿太少,有的只是象征性地给一点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产生的经济财产损失,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刘振来委员建议明确规定:“因保护国家野生动物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区分不同责任,给予受损害者与实际经济财产损失等额或者基本相当的补偿。”他说:“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才能够不断地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