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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鸟判十年”能杀一儆百?

作者:佚名 2015-12-08 浏览: 2,839 评论:0

摘要: 最近,“大学生捕鸟判十年”事件引发了巨大的关注。一方面,很多人认为,十年太夸张了,无法理解;另一方面,亦有不少人指出,大学生猎捕贩卖的是非常珍贵的猛禽,舆论不能绑架司法,并希望这个案件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这样的争论其实也是一次非常好的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的机...

最近,“大学生捕鸟判十年”事件引发了巨大的关注。一方面,很多人认为,十年太夸张了,无法理解;另一方面,亦有不少人指出,大学生猎捕贩卖的是非常珍贵的猛禽,舆论不能绑架司法,并希望这个案件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这样的争论其实也是一次非常好的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的机会。

如何处理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刑罚是个大问题

如何处理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刑罚是个大问题

普通民众和专业人士之间确实存在非常大的认识鸿沟

1、民众具备朴素的正义判断,很容易拿此案判决和贪官相提并论,而专业人士则希冀警示作用

和许多夺人眼球的事件一样,本案之所以引发这么持久的关注度在于情节足够跌宕起伏。由于最初报道的媒体用了“掏鸟窝”这样的字眼,让很多人觉得这位大学生在自家门外的鸟窝掏了几只鸟儿便被判刑。不过,随着事件发展,有人在网络上公布了判决书,显示出大学生闫某多次捕鸟进行买卖,并非“无知”的状态。而在上一个专题当中我们已经指出大学生掏的鸟其实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是一种猛禽。

因此,在动物保护人士以及一些法律学者等人的眼里,判决完全是合理的,判得不重。主要在二:其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实践理应如此,很多人不解其实是“法盲”;其二,希望该判决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一条很有代表性的评论

一条很有代表性的评论

然而,许多民众即使知道这种鸟属于受保护动物,且在生态系统中有独特的意义,也依然觉得10年半这个刑罚太重。再怎么珍贵,燕隼也是鸟类,所以“人不如鸟”的说法屡被提及。同时,尽管属于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罪名,但是人们依然不自觉地拿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贪污罪作比较,为了十多只鸟判十年自然要比贪官判十年 “让人不解”得多。虽然这么比较并不那么准确,但绝对反映出多数人天然而朴素的正义判断。

鸿沟在于对野生动物保护该不该动用严刑峻法的情感判断是不同的1、与熊猫比,燕隼等很多野生动物珍稀度存疑,也并不为大众所熟悉。

其实,别说是燕隼了,就算是中东土豪玩的猎隼,人们的认可度也未必高。除非是大熊猫这种广为人知的珍稀动物。然而,目录里的国家保护动物非常之多,所有的猛禽都在其中,可是它们的保护价值都一样高吗?和大熊猫相比又如何?这时候为了保护它们而对其他人类运用严刑峻法,自然有争议。

如果涉案动物换为熟悉的大熊猫,舆论会非常不同

如果涉案动物换为熟悉的大熊猫,舆论会非常不同

2、与猫狗等家养动物相比,燕隼作为森林中的动物,很难激起人类的同理心

说完珍稀度,再来说同理心。这两天,“西安医学院随意丢弃实验用狗”新闻也非常火。毫无意外,评论中一片骂声,谴责医学院的声音不绝于耳。事实上,因为猫狗在现代社会长期担任着“情感陪伴”的作用,所以和人类很接近,能够引发人们的情感反应。相反,燕隼也好,猎隼也好,看似珍贵,可始终是森林里的动物,离普通人很遥远,要想激起同理心没那么容易。所以不管大学生是掏了鸟窝还是猎捕了猛禽,在一些人的眼里很难有什么质的区别。

普通民众和专家们的认知差别就完全显现出来了。于专家而言,燕隼是很珍贵的鸟类,“它们在维持环境健康、生态平衡以及控制鼠害,虫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自然界猛禽的数量相对稀少,同时由于受到栖息地破坏、野生动物贸易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它们的生存正在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摘自北京猛禽救助中心年报2001——2011)。于普通民众而言,实在搞不清楚众多隼有什么区别,不过是鸟类的一种,生态平衡、环境健康也是非常遥远的词汇。

实验过后狗的惨状让网友们非常愤慨

实验过后狗的惨状让网友们非常愤慨

现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机械重刑”倾向确实值得商榷

1、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做得并不好,然而量刑却又很重

一些专业人士之所以拍手叫好,就在于他们在救助和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当中,见识过太多的破坏。可是这些破坏者并未得到什么处罚,而野生动物保护也并没有搞上去,动物们命途堪忧。如果壳网上署名为“鸟窝里的猫妖”的猛禽救助师发表的《16只鸟?那可是隼啊》一文提及的情景:“我跟猛禽打了11年的交道。在这11年中,我看到它们被装在满是粪便和零落羽毛的纸箱里待价而沽,鸟贩子们或许会喂它们一些水和生肉。等到买家出现,它们就被绑起来塞在矿泉水瓶子里,或小盒子、布袋子里,多数要经过长途运输才能到买家手中。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幼鸟因为窒息、挤压和高温夭折了。”因此很多有识之士才希冀这样的一个判决,能够起到震慑的作用。

中国的猛禽生存状态确实堪忧,图表来自北京猛禽救助中心年报2001——2011

中国的猛禽生存状态确实堪忧,图表来自北京猛禽救助中心年报2001——2011

然而,另一方面,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的量刑尺度却又非常高的。潘惠云的论文《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刑法完善》所搜集的国外案例可做比较,“国外很多国家在规定破坏动物资源的处罚的自由刑都是较为轻缓的,俄罗斯最高的刑罚也不过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国对于非法狩猎罪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仅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西班牙对于破坏动物资源刑罚也只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可能造成种属灭绝的,危害特别巨大,也仅是从重处罚。”

2、重刑还是机械性的,刑法意义里的野生动物似乎也是个筐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没有说明的。所以在2000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界定,提出“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然而,1989年就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十多年来调整极少,更新滞后、缓慢。另一方面,又非常依赖这份过时的目录。很是机械,有例为证。今年5月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一个浙江的判例。大意是被告人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达到了20余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涉案的动物杜氏蚺和红尾蚺(都属于蛇类)不属于原产于中国的动物,尽管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但是无法在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找到相应的同科或同属的物种参照执行,所以法院认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一般情节认定。(见《非法收购、出售《CITES》保护动物情节的认定》)。

一些常见动物也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资源让许多人困惑

一些常见动物也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资源让许多人困惑

而不仅仅是不常见的野生动物,捉青蛙、壁虎、麻雀这些常见的动物也有入刑的可能。这是因为这些动物虽没有被国家列入级别保护动物,但它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而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的野生动物资源解释起来便包括这些“三有”动物。

3、保护野生动物没问题,可刑罚也得合理,否则也很难让普通民众信服,也谈不上什么威慑了

有论者认为群众缺乏教育,不知道什么是野生动物资源,没有保护意识,所以得继续科普教育。然而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能够把这些种类庞杂的野生动物资源给记住简直需要一个博闻强识的脑袋。最重要的是,本来就重罚了,还不加区别地给予,这是无法让人服气的。说白了,缺乏合理性,你得告诉我为什么这种野生动物是濒危的或者保护它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有着非常急切的意义,非得用重罚不可。以本事件为例,为了表示燕隼的高价值,有媒体在后续报道中揭秘了黑市卖隼的“利益链条”,并且指出,“在黑市上,极品的猎隼能卖到10万美元以上,但背后是残忍的训练过程,‘有的玩家甚至要玩死10只左右,才能练出一只。’”把燕隼和猎隼混在一起的说法其实是有问题的,它们并不是一样的鸟,尽管同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但是前者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里属于“无危”(Least Concerned)级别,中东土豪最爱的猎隼却是实打实的“濒危”(Endangered)。两个标签,一个代表没有生存之虞,一个则意味在不久将来面临着灭顶之灾,不可同日而语。我们完全可以问一问,猎隼属于濒临灭绝的动物,而燕隼属于生存“无危”的动物,为何法律适用起来是相同的?

中东土豪玩的隼

中东土豪玩的隼

而实际上不管是为了人类自身健康,还是为了子孙后代,又或者纯粹作为和野生动物平等的地球一员来考虑,这些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条,最终都是为了恢复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所以国外的经验并不是重刑,而是轻刑并辅以其它丰富的惩罚和教育手段。

结语:希望通过这个案子的争议,能够切实把野生动物保护的诸多问题给摆上台面。不仅仅是提醒人们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多年来滞后的法律体系也得有所动作,不是凡事都采取重罚这样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