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小动物图片及名称大全,欢迎来到奇妙的动物世界,欢迎光临爱动物网!

欢迎小伙伴加入爱动物交流群:186478492  爱动物交流群

“无序的放生”等于杀生

作者:佚名 2015-11-24 浏览: 2,399 评论:0

摘要: 文/林日新 一个星期前,天台山上的琼台村,有人开着一辆拖拉机,车上载有上千只动物,有狐狸、浣熊、貂……车上的人说,他们是来放生的。一个星期过去了,这些不速之客差不多死了一半,烂在路上,发出阵阵臭味;活着的,一半则开始进村“祸害”,搞的村子里鸡犬不宁。(11月2...

文/林日新

一个星期前,天台山上的琼台村,有人开着一辆拖拉机,车上载有上千只动物,有狐狸、浣熊、貂……车上的人说,他们是来放生的。一个星期过去了,这些不速之客差不多死了一半,烂在路上,发出阵阵臭味;活着的,一半则开始进村“祸害”,搞的村子里鸡犬不宁。(11月22日《现代金报》)

狐狸

“放生”的渊源来自慈悲,是体现慈悲与践行修学的佛教传统之一,是佛教慈悲心的直观体现。它初衷是想让无数濒临死亡的生命马上重拾生机。然而,盲目、随意的放生,则会把好事办成坏事,善意成为恶意,放生沦为杀生。

因此,放生应该讲究科学,应该有序地进行,要考虑其生活环境和规律进行科学放生。野生动物因不适应放生地气候条件,无法生存繁衍,实际上变相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像狐狸生活在森林、草原、半沙漠、丘陵地带,居住于树洞或土穴中,傍晚出外觅食,到天亮才回家。能捕食各种老鼠、野兔、小鸟、鱼、蛙、蜥蜴、昆虫等,是一种益多害少的动物。可如今大部分人放生却是人工饲养的狐狸,早已失去了野生的能力,一旦放置野外,大部分会毙命——去年11月8日,生活在线报道了崂山姜家村的山顶,有人放生了一群养殖狐狸,不到一个月,山上狐狸的尸体日益增多……浣熊全部产于美洲,分布于美洲的热带和温带地区,竟然放生于我国天台山,水土不服,相继死去肯定是必然了。

其次,盲目放生扰民,滋事,给人们的安全造成隐患。放生野外的野生动物未经检疫,存在传播疫源疫病的风险,有的放生物种甚至给当地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据去年的《北京晨报》报道,十余名北京放生客来到河北省兴隆县苗耳洞村放生了数千条蛇,大量的蛇爬进该村引发村民恐慌,全村男劳力均放下农活加入了“打蛇行动”。放生却遭“杀生”,这事儿的确是令人尴尬的。更有媒体报道“一名电梯安装工人在昌平区兴寿镇静之湖度假村一栋在建别墅内值夜班,熟睡中的他被一条蛇咬伤右臂和左手,幸好就医及时,才无生命危险。”至于如果在一些地方放生外来物种,更会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给当地的生物带来灭顶之灾,那么这种放生真正成为大规模的“杀生”更是出于善心的放生者始料不及的。

有道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当放生形成生意,放生动物成为买卖时,这时放生善举就会变成一条经济链,那么杀生就会成为一条龙:从捕捉动物、囚禁动物、买卖动物到放生动物。祈福者心越善,放得越多,做放生动物的商人们为了赚得更多,捕得也就越凶。受害的终究是这些动物。放生本是为保护濒危的生命,带有很强的随机性和感情色彩。你买我捕则是买卖,这样只会越闹越凶,适得其反,甚至会给它们带来灭顶之灾。

总之,放生虽是好事,但应当讲究科学、有序,不可鲁莽、盲目行事,否则就会把好事办成坏事、祸事。

须消除任性放生的误区与盲区 /西安晚报 木须虫

这些年,从毒蛇到老鼠,从巴西龟到鳄鱼,只要能买到的,都被当成了放生的对象,这种任性放生的结果,至少造成了三个方面的损害:一是被放生生物的损害,放生即“放死”,一部分生物因为种种原因不适应放生地的环境而死亡,“爱之则害之”,同时,放生导致了捕获、贩卖、购买、放生野生动物,这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加剧了野生动物的生存困境。二是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盲目放生导致外来物种的入侵,使得脆弱的生物链条被打破,一些本地物种因此而濒临灭绝。三是对放生地的生活秩序与环境构成的损害,如个案被放生的动物,“祸害”村民,构成权益侵害。

放生是由来已久的习俗,契合了人们行善积德、消灾祈福的心理,通过放生获得内心平安的心理暗示。然而,放生只着眼于行为本身,而忽视了行为对动物本身和周边环境的危害,算不得真正意义上的善德。况且,在科学昌明的今天,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都有基本客观规律,如让野生动物回归自然是严谨科学的事,而鼓励人们积德行善,需要的是正确的社会观念,体现责任与担当,如与人为善,诚实守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扶危济困回馈社会等等,而不是单纯靠放生之类的仪式感来满足内心祈福的愿望。任性放生首先是观念的误区。

与此同时,任性放生还存在法律约束的盲区,这也是各类放生闹剧屡屡上演的根本原因。比如,放生上千只各种动物,村民家中损失,甚至给正常的公民生活落下心理阴影,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大面积投放有害生物,危及的并非一家一户的具体利益,而对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带来潜在威胁,明目张胆危害公共安全,刑法能轻易为之网开一面?其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驯养尚且如此,何况是放生呢?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任性放生明显违背了这些规定,那又怎样?无非批评教育了事,违法的成本太低,各种盲目任性的放生自然难以禁绝。

对于任性放生,固然需要加强社会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人们树立理性,真正懂得积德行善的内涵,远离叶公好龙的仪式感,少一些盲目放生的乱象。同时,更需要的是消除其法律约束的盲区,完善立法,对放生戕害公私利益的行为严罚重处,乃至苛以民事、刑事责任,而是止于道德谴责,隔靴搔痒。